违建强拆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厂房拆迁、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养殖场征收补偿等法律问题在线免费咨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厂房拆迁、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养殖场征收补偿等法律问题在线免费咨询!
咱委托人10多年前花60万元从当时的房主手里购得的别墅,到整村改造时村集体站出来要钱了,这咱也能答应?那是不可能的。 史先生和周女士在2006年从当时的房主秦先生手中购得一幢200平米面积的别墅,一住就是十余年。2023年别墅所在社区整村改造,好好的房子就被当地综合执法局给违法强制拆除了,而补偿利益却不足30万元。 正在两人因补偿太低而闹心时,村集体竟一纸诉状将原房主秦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20多年前其与秦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无效,并将补偿利益判归村集体所有。 村集体的意思是别墅所占土地是村里的宅基地,宅基地依法不得向外村人转让,且别墅也未依法确权登记颁证,故所涉买卖行为都是无效的…
在起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对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进而作出涉案决定应否撤销的裁判。 而日前在明律师在疑难案件研讨中探讨了这样一个案件:法院声称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的重要依据——规划部门复函不予审查。若当事人对复函不服则需单独起诉。 那么,规划部门出具给镇街或者城管执法部门的复函是否可诉呢?“无证即违建”的简单、直接认知又是否应在2025年的当下继续下去呢? 【上千平米仓库被按违建查,真的“无证即违建”吗?】 这起疑难案件的案情大致如下:委托人在上世纪90年代通过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取得某村集体土地上的仓库房屋,面积足有上千平米。但涉案仓库和该村的…
向物业报备并获许可,进场施工,本以为万事大吉。谁知一纸《责令改正通知书》从天而降,要求“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费用自理。这究竟是“过程性”的温和提醒,还是实质上的“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谁来守护?B市某区政府的一纸复议决定,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一次“合规”的改建,为何惹来“责令拆除”? 肖先生是B市某区的一位居民。几年前,他通过合法交易取得了一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持有正规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本身没有问题,但住进去之后,肖先生发现一个烦心事:入户通道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日常进出十分不便。 为了解决这个“堵心”的问题,2025年初,肖先生决定对房屋进行局部改建,扩建面积共…
在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拖延搬迁”被明令禁止,这也使得地方政府在处置“留守户”时更显得缺乏些耐心。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一帆、王威律师在湖南省y市代理的案件中,镇政府就在尚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迳行作出《限期搬迁通知单》,意图通过切断水电等逼签方式速战速决,迫使当事人从速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才导致镇政府未等到法院作出裁判就自行撤销了这份《限期搬迁通知单》呢?限期搬迁行为到底有何严重的纰漏呢? 【催着当事人“腾房倒房”的限期搬迁通知,还要强制执行?】 委托人是湖南省y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屋,于2022年10月取得了不动产权…
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瞒报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应由村集体收回?镇政府委托的施工单位“误拆”房屋,不应算作镇政府违法强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陈丽芳律师在浙江省台州市下辖某地的案件中,接连赢得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胜诉,将镇政府的违反法定程序行径彻底暴露无遗。 那么,所谓的“瞒报屋”又是什么新名词呢?是否瞒报影响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定性吗? 【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就能随便拆?】 委托人郭先生在浙江省台州市下辖某村拥有173号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其父母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经兄弟姐妹间协商分割所得。村委会亦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此处房屋由郭先生继承所有。 2025年6月,在涉案…
在原有宅基地使用证的基础上于30年前翻建的房屋,碰上城市更新项目也要按违建算?“先补偿,后搬迁”因何变成了“先断气,后强拆”?街道办在作出所谓“拆除违建决定书”后能否快刀斩乱麻实施强制拆除? 此前我们关注过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杨念平律师在河南省许昌市代理的城市更新“系列”强拆案在2025年年末又有了新进展:当地法院接连作出多份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对该项目房屋实施的一系列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30年前翻建的宅基地上房屋竟遭“断气”逼签+违建认定?】 委托人李先生在河南省许昌市某村二组拥有一处自建房屋,具有市政府盖章的《宅基地使用证》。1995年8月左右原有的房屋得以翻建,…
“原告提出索要1000万元的腾退补偿需求,远远超出腾退补偿的事实逻辑……”在并非征地拆迁的集体土地腾退项目中,面对谈不拢的“硬骨头”,镇政府能否抛开法律不谈来个硬碰硬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刘羽茜、马丽芬律师在B市某区代理的案件中,输变电工程项目临时用地需腾退当事人流转所得的土地,结果地上物被一纸《告知书》下达后强制清除,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那么,镇政府在答辩中将给出怎样的理由和说辞呢?仅凭《地上物清查登记表》和语焉不详的《告知书》,能否对涉案土地大肆清除呢? 【要价1000万惹祸上身?告知了就能强制清除?】 委托人张女士于2006年5月通过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