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其他成员分配所得补偿: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或房屋建设的许可;
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提醒,宅基地按照如下方式处理是正确的:
1.协商,因农村宅基地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安置协议文本;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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