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是保障被征收人长远生计的核心制度安排。《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1、社保安置指标按实际失地人数分配的法律依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核心在于“人地对应”原则。《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社保安置指标的确定须以实际失地人数为基础。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因征收涉及两个村庄,不同村组的人均耕地面积和失地比例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分别核算,再根据不同村组的农业人口数、征地面积以及人均耕地合理分配社保指标,实现实质公平。社保缴费资金由政府按“人地对应”原则拨付,禁止拍卖或倒卖社保名额,人社部门必须对安置指标和参保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中村改造前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含了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全省多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求做到精准核定社保补贴名单,各村上报参保名额须与被征地农户的失地挂钩,并不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方意志随意调换。尤其是在两个村共存、征地面积交叉的征收项目中,社保指标的两村分解比例是征地补偿信息公开和监督的重点。
社保资金的筹集标准方面,每个社保覆盖对象约10万至16.5万元。若社保退费标准达16万元/人,一户被征耕地且家庭人口较多的完全失地农户可获社保资金超过120万元,叠加养老月发放金额,长远保障效果显著。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路径
在城中村改造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有以下路径:
一是保障范围的界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户为单位,以被征耕地面积为分母,以家庭失地比例核定参保指标。政府以项目征地红线涵盖的总耕地面积和被征地村组的农业人口总数为依据,按“人地对应”原则核算社保安置指标总额。在两个村同时被征的征收中,社保指标的两村分解比例是征地补偿信息公开和监督的重点。
二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安置方式。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土地被全部征收、完全失地的农户,应优先保障社保指标落实。分地不足导致个别农户即使耕地完全征完也未能纳入社保范围的现象,可以与社保安置标准和村内补偿费分配方案内控进行联动调解。
三是社保资金的多重来源。社保资金从征地补偿费中计提,由政府统一筹集划拨,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和财政补贴。
3、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人要确保社保安置指标按实际失地人数分配,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主动参与社保安置指标核定工作。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户籍信息,配合开展农业人口核查,确保失地人口准确登记、社保名额足额分配。
第二,对社保安置指标分配不公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在两个村庄同时征收的场景中,被征收人应核查本村被征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总数,并比对邻村同类指标,判断社保名额计算是否合理、失地比例统计是否与地籍台账和签字底表吻合。对分配不公情形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防止社保权益在分配环节因挂扣指标而落空。
第三,要求征收部门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社保安置指标的核定依据和分配方式,防止因指标分配不透明导致部分失地农民被遗漏。在两个村征收项目中,应要求征收主体对两村社保指标按“人地对应”原则进行合理分配。
结语: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的社保安置指标应当依法按实际失地人数分配。“人地对应”原则要求在社保指标统筹时,应在两村间科学分配,以每宗地块的征收面积和安置人口为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听证等程序,对保障安置指标分配不公的情形及时行使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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