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养殖场的征收补偿中,评估报告是确定补偿金额的核心依据。然而,不少养殖户拿到评估报告后,要么粗略一翻就过了,要么觉得“数字太低”却说不出哪里有问题。事实上,评估报告的每一个数据都直接关系到最终的补偿总额,而法律赋予了养殖户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程序性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这10日是法定的“黄金窗口期”,过期不候。养殖场评估报告至少要看懂以下三个关键点,才能确保评估结论不缺项、不漏项,不被“打包价”蒙蔽。

1、查补偿项目是否齐全——养殖场的“钱袋子”都算进去了吗?
养殖场征收补偿是一个复合型结构,绝不仅仅是“土地一亩多少钱”的简单公式。根据养殖场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养殖场拆迁补偿项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板块:土地的补偿(自有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养殖场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合法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的,根据实际产值情况获得补偿)、设备折旧及搬迁补偿、养殖物出清补偿(按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进行补偿)。
在审查评估报告时,养殖户应当逐项核对上述补偿项目是否全部纳入。
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遗漏的往往是以下几个领域:
一是养殖物活体资产被遗漏或低估。
福建某养殖场拆迁补偿案例显示,征收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仅对场地建筑、固定设备进行评估,对现存栏的活鸡及其产品未予评估补偿,评估报告竟称“活体畜禽属于流动资产,不在征收补偿范围内”。活体畜禽是养殖场的核心资产,必须纳入补偿范围。
二是附属设施补偿被低估。
养殖场的化粪池、饲料塔、自动化喂养系统、温控设备、环保处理设施等专用设施,应当逐项评估、逐项列明,仅笼统地报一个“附属设施”的打包价必然少算。
三是“住改非”经营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缺位。
对于将住宅改建为养殖场并持续经营的养殖户,在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经营性补助。评估报告中如果完全缺失这些专项补偿项目,则评估结论存在重大遗漏,养殖户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纠正。
2、查评估方法是否正确——是“旧价”还是“时价”?评估依据是否过硬?
评估报告的核心是“如何算出来的”,而非仅知道“算了多少”。评估方法的正确性是评估结论合法有效的前提。
一是评估时点必须锁定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时点应当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时点的具体日期。评估报告中使用过时地价标准、滞后规范参数的,属于重大违法情形。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服的,可在复核申请中指出评估时点错误、可比实例选取不当、修正系数不合理、遗漏补偿项目等问题。
二是养殖设施价值评估应当采用“重置成本法”,而非“账面原值法”。律师指出,养殖棚、仓库、化粪池、饲料机、孵化器、通风设备、养殖笼具等地上附着物,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现场勘测,按“重置成本折旧法”计算——建时花了20万,用了5年,折旧后可能值15万,这笔钱必须给到位。不能简单地以“老旧建筑”为由将10万的棚估成3万。
三是养殖物价格须以“评估基准日”邻近的市场成交价为基准,而非套用多年前的历史均价。评估机构对依法拥有权益的养殖物,必须选取评估基准日前后的邻近市场成交价作为可比实例。评估报告未附可比实例清单、调整系数缺少依据的,可申请专家复核。
四是养殖权是否作为独立财产权益被评估。《民法典》第329条确认了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养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国有或集体的水域、滩涂养殖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海域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及其他养殖辅助设施补偿费,均是被征收人在海域使用权收回时有权主张的项目。全国多地补偿实施方案中,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均已作为五大独立项目列支。评估报告未独立列项或缺失此类关键补偿项的,构成严重遗漏。
五是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部分地区的征收实践中,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仅为1年。征收补偿决定长期拖而不决、评估报告已过期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以此为依据作出的补偿决定,法院可依法撤销。养殖户应当核查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核对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3、查评估数据是否真实——自家养殖场的“底账”和评估报告能对上吗?
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是养殖场最为直观的价值反映,养殖户应当拿着自家保留的厂房合同、设备发票、种苗采购单据、饲料进货凭证、近三年经营流水等材料,逐项核对报告中的面积、数量、单价等关键参数。
一看养殖物数量是否与实际存栏一致。受制于应激反应和转场损耗,评估报告很容易低估养殖物的价值。部分评估机构仅在短时间内抽样推算,未全面覆盖养殖物的实际存量。养殖户需要核对报告中的抽样点位是否具有代表性,并自行保留采购凭证与销售台账,作为后续复核的依据。
二看养殖设施和使用面积是否足额登记。养殖场占用土地面积的认定结果直接影响土地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养殖户应对照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等权属文件,核对报告所认定的面积是否准确。若使用权证发生变更或承包合同尚在履行期间,而报告所登记的面积明显缩减,应当立即书面提出异议。
三看停产停业损失是否按近三年实际利润计算。评估机构通常会按前三年平均利润或当地同类行业平均效益核定停产停业损失。养殖户若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记录、销售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停产停业损失从“定额5万”转为“实际损失举证”后,有机会大幅提高补偿金额。
警惕:评估报告未送达,补偿决定可能被撤销!
养殖户必须高度重视评估报告的“送达”环节。某铁路运输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房屋征收部门未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就直接作出补偿决定,法院认定其程序违法——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是其行使异议权利的基础,房屋征收部门未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就直接作出补偿决定,不但程序违法,也必然损害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主张异议的权利,最终判决撤销补偿决定。案例进一步证明,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亦可被推翻,养殖户通过全面的证据准备和专业的代理,从155万元赔偿飙升至378万元。
养殖户收到评估报告后的三步策略:
第一,拿到评估报告后,立即对照以上三点逐项审查。补偿项目是否涵盖齐全?养殖场建筑物、养殖物、停产停业损失、养殖权等是否分别列明?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数据是否与自家底账相符?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第二,发现遗漏或明显偏低的问题,必须在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明确指出问题所在。收到复核结果后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均须书面申请,养殖户务必保留好所有申请材料的提交凭证。
第三,在补偿决定作出前积极与征收部门沟通协商,将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遗漏项目和错误纠正,争取在补偿协议签订阶段锁定全部应得补偿。若协商受阻,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将评估报告的违法内容作为核心诉请依据。
结语:养殖场征收评估报告不是征收方可以“关门定价”的终局依据,而是养殖户行使复核、鉴定乃至诉讼救济权利的法律凭证。养殖户不经常面对复杂的评估报告,但其法定的异议救济权与征收补偿决定的结果息息相关。查清补偿项目是否齐全、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数据是否真实,是守住养殖场补偿底线的“三板斧”。养殖户在评估环节逐项核对、据理力争,同时保留复核、鉴定、复议和诉讼的交叉救济手段,才能在征收程序中最大程度地保障补偿权益不因信息不对称而被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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