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被后确定补偿的金额是: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3.保障性安居的需要。
房屋被征收人的权利有:
1.申请预征听证权;
2.参与报批权;
3.批复结果知情权;
4.土地补偿知情权;
5.调查结果核准权;
6.补偿方案听证权;
7.要求公告权;
8.拒绝补偿登记权;
9.安置手续权;
10.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11.违法举报权。
房屋被征收人的义务有:
1.依照规定实施拆迁;
2.配合主管部门的管理;
3.依法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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