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配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在需用统一安置时,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有其它单位安置,则支付给该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及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支付主体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当地政府或占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要求是错误的,而且,应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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