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办法有:
1.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2.向批准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征地补偿包括的内容有:
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征地补偿应遵守的原则有:
1.被征地的人民生活水平不能因征地而降低;
2.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3.不能达到原先生活水平,各地区政府应增加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
4.征地补偿应做到同地同价;
5.依法律法规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不得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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