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集体土地那是政府行为,得由县级政府去找钱补给咱老百姓,你不能让开发商补啊。房地产开发公司先行垫付补偿款,过后再把地交给开发商建设,这么干它就是不合法的。所以这样的安置房也确实没盼头,征收方从签协议那天就知道它不可能兑现嘛……
河南省的梅先生十余年前就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要产权调换房屋,当时的乡政府给它约定的C地块,后来C地块规划调整弄了绿化带了,安置房也就盖不了了。乡政府和社区又撺掇梅先生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30个月内给它安置原6组的河景房,这回白纸黑字写上了“不再变更”。
但是你光写上没用啊,法律不是任由你街道办和社区去“许愿”的。街道办当时把这安置房的项目许给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订立了三份合同。核心的意思就是由开发商给垫付一部分征地补偿款,拆完了再把地交给开发商建设。
也就是说,在补充协议签订的时候安置房的地根本就没依法征收,那三份合同这么签是非法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再去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确定开发商。街道办和社区在和咱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时心里就很清楚这安置房项目八字都没一撇,却还要和我们签这协议,这是完全没有把咱老百姓的安置利益当回事。
最终咱们杨素丽、杨小燕律师出手指导梅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责令街道办采取补救措施,尽快提供与原安置房源相同价值的安置房或者进行折价补偿。一晃12年可就过去了,咱老百姓想住上合法的安置房就这么不容易。
请到「后台-用户-个人资料」中填写个人说明。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