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综合治理工程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最为核心的关切之一,是在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下能否获得现房安置,以及安置房应当按户分配还是按人口分配。从制度功能上看,现房安置意味着被征收人在腾退后无需经历漫长的过渡等待,可以直接入住安置房屋,从而有效避免期房交付中的不确定性;按户分配以宅基地院落为单位确定安置资格,则以较为清晰的权属单元为安置对象的识别提供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确立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基本权利。

1、产权调换与现房安置的法律框架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产权调换的落实路径上,部分地方性规定进一步明确,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房用于产权调换。这一“有条件时优先提供现房”的倡导性规定,体现了立法层面缩短被征收人过渡周期、保障居住权益及时到位的政策导向。
在集体土地征收及腾退领域,《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立的原则亦颇具代表性——征收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以房屋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并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采取期房安置的也应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这一制度安排的规范性价值在于:现房分配能够从源头上减少因开发主体资金链断裂、规划变更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安置延期风险,对被腾退群体的居住权益实现更为周延的保障。
2、工程安置方案的核心内容
在安置安排层面,与该工程同期推进的农宅腾退安置实施方案,明确采用了现房安置模式:“本项目为现房安置,户型已确定”。安置房价格低于周边商品房新房价格,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为商品房,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被腾退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费用。
3、“按户分配”的制度依据与实现方式
在工程所属的农宅腾退项目中,安置对象的认定遵循以“宅基地院落”为单位的原则,而非以户口人口为单位。该项目的安置方案明确规定:“本项目按照宅基地院落为单位进行腾退,不涉及人口补偿安置问题”,其核心逻辑是:每户宅基地院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不动产单元,安置资格的起点为该院落的合法权利人而非家庭户口簿上的人口数量。
按户分配的制度进路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中得到体系性确认。相关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对认定为1982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67平方米;对认定为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区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实践中,拆迁补偿安置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因此,被腾退人要求“按户分配”安置房的诉求,与政策框架的基本逻辑是一致的。
4、按户分配现房的法律基础
群体拆迁中,按户分配现房的权利可以从两个层面获得强力支撑:其一,从补偿方式选择层面,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征收部门无权单方取消。其二,从安置房源的交付条件层面,现房安置在同类项目中已有明确适用,且安置房为城区现房,备选房源客观存在。在安置方案“按照宅基地院落为单位进行腾退”的框架下,每户被腾退人在符合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和安置面积核定规则的前提下,有权获得相应面积的安置现房,并按补偿总额与安置房购房款的差额进行清算。
对于已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部门以“无现房可供”为由推诿的,被腾退人应保留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明、安置房选房的相关通知等书面证据,积极与征收部门协商并在必要时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被腾退人还需要关注安置房的产权性质、办证流程以及因紧急性安置安排可能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后续支出。
结语:从整体设计看,工程中涉及的现房安置模式与按户分配原则,共同构建了一个兼具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的安置路径。现房安置直接回应了被腾退人对“安置何时落地”的核心关切,按户分配则以宅基地院落为单元,避免了按人口分配在认定资格、核定份额等环节可能出现的复杂争议。
被腾退人应当深入研究安置方案,在资格认定、面积核定、现房房源确认等环节积极完整地提交权属证明材料,对不合理方案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从源头上防范潜在安置争议,不在一时一刻压缩自身应得的产权调换自主权。当安置方案以宅基地院落为基本认定单元时,按住户实现产权调换、具体份额依据家庭内部的合法约定或共有份额比例确权,也完全有空间和弹性将工作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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