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地区的“三旧改造”是不同于城中村改造征收的,属于典型的城市更新范畴。那么在城市更新里的旧村改造这样一个语境下,它在地方性规定中和查违建是不冲突的,这点咱老百姓一定要注意。
老何的长辈在广东某村有一块办理过规划许可的农房用地,当年批准的自建层数是4层,建筑面积是320平方米。结果老何在继承得到这处房屋后在2008年拆旧建新,盖成了6层400多平方米的新房,没有再去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这就等于你把原有的完全合法的建筑给翻建成了部分欠缺手续的无证建筑了。结果在旧村改造更新项目启动后,当地街道办就来查它这翻建后增加的100多平米,作出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那么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最后中院只是判决确认它违法了,但并没有撤销。也就是说翻建后的房屋仍然是部分违建,在补偿认定上肯定要吃亏的。
所以我们老说“以拆违促拆迁”是行政目的不当,这个并不绝对。在个案中尤其是城市更新、旧村改造、腾退等性质的非征收项目中,查处违建有时被明文规定成改造更新的前置条件。那么这个时候一旦启动查处对咱老百姓就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你实体不合法的房子立在那儿了,光打对方的程序违法点是不够的。所以说严格合法的自建房是必需的,绝不是所有的违建处理决定都能给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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