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征收补偿程序中直接影响补偿结果的核心环节,也是被征收人参与征收决策的重要体现。城市更新项目中,被征收人能否自行选定评估机构,是保障评估公正性的关键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征收实践中,评估机构的选定遵循“协商-投票-随机”三步法。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对选定程序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

1、评估机构选定的法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征收人参与评估机构选择的基本权利,任何征收项目不得剥夺或限制这一权利。
在征收实践中,评估机构的选定遵循“三阶递进”程序:第一阶,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第二阶,协商不成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第三阶,投票仍无法确定时,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选定必须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进行,且被征收人享有协商选定的优先权利。
政府建立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入库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被征收人可以在备选库中选择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2、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行使
被征收人行使评估机构选定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及时参与协商: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参与协商,表达选择意愿。如果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与协商,可能被视为放弃协商选定权。
二是协商一致的法律效力:如果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认可,不得单方否定或变更。协商结果经被征收人一致同意后,在通知规定期限前将结果书面提交至征收实施单位。
三是协商不成的处理: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协商一致,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投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投票仍无法确定时,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3、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的救济
如果征收部门未履行协商选定程序,直接指定评估机构,构成程序违法。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在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以后、征收决定公告以前,通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即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如果征收部门违反这一程序,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选定。
4、被征收人的维权策略
对于城市更新的被征收人,确保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公正性需注意以下要点:一是关注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在规定期限内参与协商;二是积极表达选择意愿,争取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三是对选定程序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四是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城市更新中,被征收人享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法定权利。评估机构的选定遵循“协商-投票-随机”三步法,被征收人应当积极参与协商,在规定期限内表达选择意愿。协商一致选定的评估机构,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如果征收部门未履行协商选定程序,直接指定评估机构,构成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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