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场土石方工程,两份合同漏洞,三次司法裁判,二十年维权长跑。昆明某机械化公司(下称“A公司”)与寻甸某实业公司(下称“B公司”)因一项农副产品市场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款争议,自2000年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逾二十年。A公司负责人李某荣从壮年奔波至七旬,企业停产,女儿患病无力医治,而案件在司法鉴定、责任划分、信访处理等多个环节暴露出的问题,至今未能得到实质性纠正。

1、合同漏洞埋隐患,三大争议引发二十年诉讼
1999年4月,B公司将易某农副产品市场土石方工程发包给A公司,合同约定按总量包干计价。然而,条款中“施工中遇坚硬石(挖机、推土机挖不动),双方另行协商计价”的表述,未明确“坚硬石”的界定标准、协商义务归属及争议解决途径,为日后纠纷埋下伏笔。
2000年初,矛盾集中爆发,双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争执不下:
一是坚硬石认定与计价——A公司认为遇到的基岩属于合同约定的“坚硬石”,要求追加工程款;B公司则将其归为“普通坚土”,拒绝另行计价。
二是工期延误责任——经调解,双方约定若A公司逾期完工需支付17.2万元罚金;A公司以降雨150余天、实际工程量从49万方增至近59万方(含大量坚硬石)为由抗辩。
三是工程款支付总额——A公司核算总工程款约450万元,主张B公司尚欠270余万元;B公司委托核算称仅需再付42万余元。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2000年7月,A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同时提起反诉。
2、一审二审定调失准,再审鉴定突破却责任划分不公
一审(2000年,中院):认定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但未采信A公司提交的“坚硬石计价初步约定”的关键证据,直接以B公司单方委托的、少算工程量的鉴定结果为结算依据,判决A公司支付17.2万元逾期罚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2.65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次再审:在A公司持续申诉下,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工程总土石方量58.96万方,其中基岩(坚硬石)4.56万方,基岩造价199.47万元。法院采纳了该鉴定结论。然而,再审判决却以“A公司未主动与B公司就坚硬石计价进行协商”为由,判定A公司承担70%的基岩工程款(139.63万元),B公司仅承担30%(59.84万元),同时维持了17.2万元工期罚金的认定。
这一责任划分引发巨大争议。A公司认为,其已完成基岩施工,工程量与造价均经鉴定确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未协商”为由减免B公司的付款责任。且“未主动协商”的责任归属本身存疑,判决将70%的责任强加于承包方,严重违背公平原则。
3、检察监督直指判决错误,再审推进却遭遇梗阻
2009年,检察院审查后出具《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高院2006年再审判决存在三方面法律适用错误:第一,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法定义务,B公司不能以“未协商”为由减免付款责任,7:3责任划分无任何法律依据;第二,合同对坚硬石计价约定不明属于合同漏洞,应通过补充协议、行业惯例或司法鉴定确定,判决“无过错归责”于A公司,损害承包方权益;第三,“遇坚硬石另行协商”条款的本意是对承包方额外施工成本的补偿,协商义务应首先由掌握定价主导权的发包方履行,判决颠倒了义务归属。
省检察院同时认可了鉴定中心的工程量与基岩造价结论,建议高院启动新一轮再审,纠正责任划分及工期罚金错误。此后,A公司负责人李某荣于2010年、2015年等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曾通过内部函件要求高院调查并依法再审(2015年确认),2024年又将材料转至高院。但高院始终未作出明确回应,也未启动再审程序。2010至2018年间,李某荣五次赴京、多次邮寄申诉材料,均无实质性进展。
4、鉴定与审判瑕疵频现,信访推诿加剧不公
在司法鉴定环节,鉴定中心被指存在多项违规:鉴定依据的地形图未盖章、无资质人员签字;无视A公司对原合同单价的异议,单方面按包干价核算;对坚硬石方量以“经验取值”核减50%,再额外核减2000立方米;未采纳A公司提供的《计量停工通知书》;漏评“水平点以下24.6万方工程量”等,合计核减工程款726万余元。此外,鉴定中心退回A公司提交的关键图纸材料且未归还,导致后续申诉证据不全。
在审判与信访环节,2006年再审判决漏判多项应付款项:新增普通土石方款33.45万元、各类鉴定费和诉讼费14.98万元、被错误核减的2000立方米坚硬石款8.74万元,以上合计应补充支付379.45万元,加上鉴定违规核减的726.68万元,B公司总计应补充支付947.64万元,而判决未予认定。
更令A公司难以接受的是,高院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张某颖多次违背承诺:2020年称“2021年6月底前纠正错案”,2022年称“已召开两次审委会,将立案判决”,均未兑现;2023年要求A公司提交立案材料,提交后以“材料不全”为由不予立案;李某荣提出其应回避的申请被拒绝。张某颖甚至对七旬老人说出“拖病拖死,案件自行了结”的不当言论。而此人不仅未被追责,反而获得晋升。
5、结语:依法再审,还七旬企业家最后公正
二十年诉讼,A公司从正常经营到停产,负责人李某荣从壮年到七旬,女儿患精神疾病无力治疗,家庭濒临破碎。现有证据充分证明,2006年再审判决符合法定再审事由:存在新证据(降雨数据、新增工程量资料)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司法的终极目标是公平正义,而非让当事人在程序中耗尽一生。恳请相关部门正视鉴定违规、判决不公、信访推诿等问题,依法启动再审,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各项费用,让这位七旬老人有能力为女儿治病、维持基本生存,让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二十年坚守,只为一个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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