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村里土地被征收时,补偿款归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所有。这一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1.当土地被征收时,征收方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进一步强调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明确了补偿费用的种类和支付要求。
4.根据该法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的实施程序是一个严谨而有序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发布征地公告:
(1)由市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2)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进行补偿登记,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意见后报批。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政府确定并批准,同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2)若未按规定支付费用,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中,以下人员通常具有分配资格: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尽管他们不在本地居住或工作,但只要其土地权益未被剥夺,仍有权享受征地补偿款。
2.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的人员:如果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应认定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他们有权根据婚姻关系的变动享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4.已嫁入的妇女:如果其户口已迁入且娘家所在地未收回其责任田,则不应认定其在娘家的分配资格,但可在夫家享受。
5.新出生人口:尽管可能未办好户口手续或未分得责任田,但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仍有权享受征地补偿款。
6.超生子女:虽然他们的出生可能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但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他们通常不被歧视。
7.服兵役、两劳人员:他们因履行国家义务而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但仍有权享受征地补偿款。
8.回乡退养人员:他们虽然已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一段时间,但只要其土地权益未被剥夺,仍有权享受征地补偿款。
9.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的人员:他们不应认定其分配资格。
10.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的人员:同样不应认定其分配资格。
提醒你,以上内容旨在明确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对象和程序,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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