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如下:
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地上附着物标准是: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10.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地上的树木还是原所有人的。在中,对树木的补偿,是按照砍伐或者移栽的标准进行补偿的,而并不是“购买”树木的所有权。在支付补偿费后,树木的所有权归属不变,仍是原所有人的,只不过原所有人必须将树木砍伐或移栽。
当然,对树木的补偿必须符合标准,补偿标准由当地县(市)政府制定并公布,被征地农民有权知悉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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