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对租户的补偿有:
拆迁租赁房屋的,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安置的补偿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对于装饰装修部分,其中能够拆除的,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搬离;其中不能拆除的,如果合同还未到期,则该部分的补偿由承租人享有;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和出租人受到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程序有:首先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其次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最后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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