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征收土地最低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数来进行确定的,各省、各地市,不同属性、用途的地块,补偿标准是不同的。可以到所在的地方政府官方网站上去查询,如果查询不到,可以向其上一级政府的网站上查询,也可以向负责的官员索取。
土地征收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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