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是按以下标准来制定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5.费用。
根据《》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到当地县级政府投诉,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提示: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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