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禁养区群体清退完成后,被清退的失海渔民最为关切的长期民生保障问题莫过于:能否纳入被征收人社保安置体系?
从法律层面看,因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失海的渔民,依法享有获得社会保障和转产转业扶持的权利。已将“失海”渔民优先纳入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范畴,通过多方式、多渠道,使越来越多的“失海”渔民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在群体养殖清退中,符合条件的失海渔民应当依法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体系,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和转产转业扶持。

1、失海渔民纳入社保安置的法律基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延伸
失海渔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根植于《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以及实施规定。在禁养区清退项目中,涉及成百上千户渔民的养殖清退,必须纳入失海渔民保障体系。实施办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补贴资金、个人缴费、集体缴费组成,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市要按照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用同一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制度平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将其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与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合并计算发放待遇。
在失海渔民逐步变老的生产结构调整阶段,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底线就是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或失海渔民养老保险范围,在国家、省、市各级社会保障资金叠加支持下,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享受与城镇职工水平相当的养老保险金,实现“老有所养”。办法还要求征收土地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区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将政府补贴养老保障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这一制度安排为禁养区清退失海渔民的社保兜底提供了刚性的前置资金保障。
2、失海渔民社保安置的具体落实渠道
在群体养殖清退中,失海渔民的社保安置资格认定,关键在于明确“失海”人员的身份和被清退养殖权属的连续性。指导意见要求,养老保险方案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决策民主、群众认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失海渔民对清退范围、养殖权权属和养殖年限资料明确的,应在征地补偿登记阶段将人员信息录入社保安置数据库。
在实践中,对“失海”渔民的安置方式正在从单一货币补偿向“社保+就业扶持”转变,将“失海”渔民优先纳入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范畴,通过多方式、多渠道,使越来越多的“失海”渔民实现基本生活保障。
具体落实层面包括:全面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给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等额补贴;退捕渔民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失海渔民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群体养殖清退中,失海渔民要确保社会保障与转产转业扶持落实到位,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清退补偿方案公示期间,渔民应主动核实清退补偿方案中是否明确“失海渔民”社会保障条款。传统渔业村落集中、养殖人口基数小但精准要求高,补偿方案中应具体明确被征地或失海渔民养老保险指标的分配人数,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期、腾地期对口衔接,同步落实;补偿方案中如未涉及社保指标的,必须在方案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利用多数村民异议启动听证程序。
第二,对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和保险补贴的落实,失海渔民应当主动办理参保登记。失海渔民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或一次性补助方式,渔民应持失海证明和养殖清退补偿协议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确保个人账户按期注入补贴资金。
第三,失海渔民应主动关注街道通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首次创业符合条件的渔民,还应及时向人社部门申领创业补贴。
结语:群体清退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失海渔民的社保安置权益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支撑。指导意见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资金拨付条件和缴费补贴发放标准。面对成批失海渔民的社保安置需求,应当参照进城失地农民标准,将符合参保条件的清退养殖户全面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失海渔民在清退补偿协议签订阶段,应当以承包合同、海域使用金缴费凭证为据,主动申报参保资格,守住在禁养区清退后“老有所养、壮有所为”的人文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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