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滩涂养殖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损失,是养殖场征收补偿中技术难度最高、争议也最大的评估项目之一。生产经营权损失的评估涉及养殖权独立价值评估、养殖物价值评估、养殖设施重置成本评估,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评估等多个复杂维度。评估机构是否具备养殖业评估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以及养殖企业能否在评估程序中保障自身权益,直接决定了补偿总额的合理性和全面覆盖的水平。
《海域使用补偿办法》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依法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海域附着物和养殖产品补偿费。在海域收回项目中,评估对象涵盖实际养殖单位投入多年的养殖设施和养殖产品,评估工作需要首先确认养殖企业是否属于海域使用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再开展多专业复合评估。

1、评估机构的主体资格与选定程序
生产经营权损失的评估,属于资产评估的范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在养殖收回项目中,海域实际经营者虽然不是海域使用权证书项下的海域使用权人,但因其依法对投资形成的养殖设施享有所有权,因而也具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养殖企业自始至终应当是评估程序的参与方。在项目中,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海洋养殖资产评估的业务经验,能够准确识别养殖周期、评估名贵品种的生物资产价值,并对停产停业损失的年限和幅度做出合理的专业判断。对于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选定程序违法的,养殖企业可以提出异议,并在达成补偿协议前坚持对评估机构和评估范围重新协商选定。
2、生产经营权损失评估的核心内容
养殖企业生产经营权损失的评估,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一是养殖权的独立价值评估。养殖权是用益物权,其价值体现在养殖户依法取得的排他性经营资格、对养殖水域的稳定使用权益以及基于此形成的商业信誉和客户网络。养殖户的合法承包合同、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是主张此项补偿的核心证据。评估报告中若无养殖权专项评估,或将其笼统归入“土地补偿”,属重大遗漏,养殖企业必须在异议期内申请纠偏。
二是养殖物的价值评估。养殖物应当以征收预公告发布时的实际存量为基准,通过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确定价值。评估报告应载明评估时点、采样方法、市场价格基准等关键信息。对于名贵鱼种或处于苗种期的养殖物,评估标准应适当修正折扣系数,而非按成鱼或成体价笼统计算。养殖企业应当主动核对报告中的数量与实际存栏量是否吻合,避免评估环节因采样不足引起大幅漏量。
三是养殖设施的重置成本评估。对于不可搬迁的养殖设施(堤坝、进排水管道、育苗室等),应按重置成本法评估。重置成本法计算的重置价应包含材质说明书、建设年份、折旧程度等合理评估参数。养殖设施多为不可移动的专用构筑物,其重置成本远高于征收方给出的“简易估值”。
四是停产停业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的评估。因养殖中断造成的未来利润损失应当纳入补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在违法拆除养殖场案件中,“直接损失”不仅包含建筑物本身,还应当包括因养殖场不能继续经营导致设备、设施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失,即停产停业损失。养殖企业应当以该水域近三年的平均产值乘以合理的停产停业期限计算收益损失,评估报告如对此项遗漏或切割性评估,养殖企业可申请补充评估。福建省沿海地区补偿实践明确,对于未持证的养殖企业,在确能证明长期实际经营的前提下,依然可按一定比例补偿区域停产损失和基础设施投入。
3、评估结果的异议程序与救济途径
养殖企业对生产经营权损失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复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收回项目中,海域使用现状登记、测量评估和补偿协议签订同步推进,企业在评估登记阶段若不及时提交资产明细和经营数据,补偿范围大概率会被人为限缩。因此,养殖企业应在登记窗口期第一时间提交权属证明材料,将养殖品种、规模、投入成本等关键数据一次性录入台账,并保留完整的物流和财务凭证。对评估报告不认可,也可在补偿决定阶段一并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滩涂养殖企业拆迁中,生产经营权损失的评估主体应具备海洋养殖资产评估的专业能力和复合资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养殖企业应当全程参与评估过程。评估内容涵盖养殖权独立价值、养殖物存量和市场价格、养殖设施重置成本、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等全项。养殖企业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10日的有限窗口期内及时申请复核和鉴定,必要时在补偿协议中锁定争议项的差额追偿空间。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企业厂房拆迁、国有土地征收、旧村改造、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水库滩涂征收拆迁、养殖场征收补偿不合理等法律问题。可以提前咨询在明律师,征收拆迁不吃亏!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