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是法定程序的核心内容。当部分业主因长期异地居住、信息获取滞后等客观原因未能到场参与意见征集时,其意见是否被计入有效意见?未到场业主的权益如何保障?

1、意见征集程序的法律要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一规定确立了意见征集程序的法定性,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组织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包括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2、异地业主未到场意见征集的效力认定
程序正当性要求。征收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保障所有被征收人,包括异地业主,能够有效参与意见征集。若征收部门仅采取现场公告、现场座谈会等限于本地的方式,未能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有效告知异地业主,则程序存在瑕疵。
未到场不等于放弃权利。小区高龄业主居多、部分业主长期分散全国各地,因信息获取滞后、不对称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参与前期问卷调查相关程序。根据法律原理,业主未参与相关调查程序,系客观条件所致,不代表放弃任何法定权利,亦不产生权利失效或处分财产的法律后果。相关程序瑕疵不应由业主承担不利后果。
中院的实践启示。在中院审理的一起征地补偿再审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法律既要保护村民的承包权益,也要尊重集体组织的民主决策。但集体决策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个别村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征收意见征集程序:多数人的意见不能剥夺少数人的法定权利。
3、意见征集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若征收部门未依法保障异地业主的意见征集参与权,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
被征收人可主张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组织意见征集,或请求确认相关程序违法。在复议或诉讼中,被征收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能参与意见征集,且征收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参与权。
结语:土地征收中,异地业主因客观原因未到场参与意见征集,不代表其放弃法定权利。征收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保障所有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未到场业主的意见不应被当然排除。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任何试图以“多数决”替代法定程序的做法,都将面临司法审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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