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厂房被拆,承租企业申请补偿管委会能不搭理吗?
承租房屋从事经营的企业因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而言在城中村改造征收中不具有补偿主体资格。特别是站在征收方的立场上,其只能依据民事合同去向产权人主张分得一部分补偿。 但凡事并非绝对,何况在当下保护企业家产权被抬到一个新高度的背景下,承租企业的设备、原材料、成品等合法财产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任由征收方在拆除中去损坏。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袁海超律师在河南省x市代理的案件中,某租赁数十间厂房及办公用房等房屋的企业因城中村改造面临“颗粒无收”——既无补偿也无赔偿,甚至连作为房东的产权人也同样未得到补偿! 那么,在市政府复议未予支持的情形下,市中院将作出怎样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