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去世后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
1.若拆迁人的继承人中有本村户口的,该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前提是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这是基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村民身份相关联的原则。
2.若拆迁人的继承人中没有本村户口的,则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非本村集体成员无权继承。
3.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那么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内,都有权依法继承这些房屋,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可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即“地随房走”。
提醒,拆迁人去世后,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需遵循法定程序。
1.应由村集体组织进行讨论分配,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若继承人是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那么就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
2.这一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
3.若继承人不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那么就无法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收回。
关于拆迁人去世后宅基地的归属和继承问题,我国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
1.其中,《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也明确指出,农村和城市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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