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置换房屋不属于房屋交换。进行房屋拆迁时,选择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补偿的,不属于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人之间互换房屋的行为。而产权置换是补偿方式的一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产生房屋拆迁置换,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行政裁决或者提起诉讼的形式解决处理。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置换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置换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置换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置换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置换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无产权证房屋不能置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能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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