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一般款按照先补偿、后的原则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后发放并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补偿款应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未补偿到位的可以拒绝交付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归谁: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利人,具体分配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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