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时安置补偿费由国家支付,具体由实行征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等予以公告。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根据被土地的用途有所不同: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3.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4.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规定。
征地补偿款分配有两种方式:
1.将土地补偿款在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即所谓的平分钱、平分地。
2.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失地农户,即占谁地,分谁钱。
实践中,有的是按第一种来进行分配的,有的则是按照第二种来进行分配的,不过第二种分配方式较为普遍。无论是哪种分配方式,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土地补偿分配的不合理,或是遇到村委会私自截留安置补助费或是土地补偿费,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如果反映无果,则可以依法、理性的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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