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商铺的新建、扩建、改建部分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是被征收商铺经营者高度关注的问题。征收预公告作为征收程序启动后的第一个面向公众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核心法律功能之一就是“冻结现状”——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手段增加补偿利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然而,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预公告后所有新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是否存在例外情形?

1、“抢建”的法律认定标准与不予补偿规则
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新建建筑是否一律不予补偿,其核心在于“抢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同样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商铺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新建、扩建、改建行为。新建建筑是指在无原建筑物的土地上从零开始施工;扩建是指在原建筑物基础上增加面积或高度;改建是指改变原建筑物的结构或用途。上述行为如果在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实施,均属于“抢建”范畴,所建部分在征收时依法不予补偿。
2、不予补偿的例外情形与特殊情况处理
“预公告后新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并非绝对成立,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
第一,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建设行为。如果新建部分的建设行为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且建设行为发生在预公告发布之前,则不应认定为“抢建”,应当纳入补偿范围。商铺经营者应当保留相关审批文件,以证明建设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建设行为延后的情形。如果新建部分的主体结构在预公告发布前已经基本完成,仅剩少量收尾工程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预公告发布前完成,且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设行为的起始时间在预公告之前,则收尾工程部分有可能获得补偿,但经营者对此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
第三,征收范围调整的特殊情形。如果某地块最初未纳入征收范围,经营者在此期间进行了合法建设,后征收范围扩大将该地块纳入,则新建部分不应被认定为“抢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包括: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建设的附着物;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改建、扩建的。
3、商铺经营者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后,商铺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策略防范风险、保障权益:
第一,立即停止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行为。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任何新建行为都有被认定为“抢建”而不予补偿的风险。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避免因抢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保留合法建设的证据。如果商铺的新建部分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已经完成建设,经营者应当保留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凭证、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以证明建设行为的起始时间在预公告之前,避免被认定为“抢建”。
第三,对“抢建”认定不服的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征收部门将预公告发布前的合法建设认定为“抢建”而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征收部门重新认定。
第四,对征收部门的不当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部门拒绝纠正错误的认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认定结论的合法性。
结语:土地征收预公告后,商铺拆迁的新建部分是否获得补偿,关键在于建设行为发生在预公告之前还是之后。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依法不予补偿;预公告发布前的合法建设,应当纳入补偿范围。被征收商铺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任何新建、扩建、改建行为,保留合法建设的证据,对不当认定及时提出异议。企图通过突击建设获取额外补偿的做法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因违法建设面临被强制拆除且无补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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