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烂尾的情形下,政府的兜底责任问题是被征收人最为关注的制度性议题。当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陷入长期停滞后,政府是否负有法定的兜底解决安置房建设的义务?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数百户被征收人能否最终得到安置。
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因前期规划调整、开发商退出等问题导致项目建设在2016年至2023年期间全面停滞,被征收人的安置权益长期悬空。从行政法原理出发,征收补偿义务的最终责任主体是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而非仅负责具体执行开发的第三方企业。政府不能以“开发商问题”为由,将安置义务的履行责任完全推脱。当项目烂尾时,政府负有法定的履职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调配资金、调整规划、引入新开发主体等),确保安置房建设完成,实现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1、征收补偿义务的法定责任主体:政府是第一责任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在征收补偿中的法定责任主体地位。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即使具体的改造实施由开发企业承担,但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的最终责任主体仍然是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规划公示亦明确,单元规划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兴隆寨村旧城改造建设、妥善安置拆迁居民”。这表明,政府的规划决策本身即包含了对安置工作的统筹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签订方是行政机关,既然行政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签订了协议,就必须确保其履行。在第三方开发企业退出或项目因故停滞的情况下,政府不能以“这是开发企业的事”为由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协议签订时负有选择合法合规实施主体的义务;在协议履行中,负有监督协议正常履行的义务;当项目烂尾时,负有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协议目的实现的义务。政府将安置房建设责任完全转嫁给开发企业,已违反行政协议对诚信的基本要求。
2、项目烂尾情形下政府的兜底义务:从监督责任到替代履行责任
当安置房烂尾时,政府兜底义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负有督促协议履行的监督责任。行政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作为协议的相对方和监督管理方,应当监督协议的实施过程。兴隆寨村项目因规划调整、开发商退出等原因陷入长期停滞后,政府的后续规划和供地审批一度未能有效挽回项目的停滞状态,在兜底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缺口。
第二,政府负有采取补救措施的法定职责。当开发企业无法继续建设时,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安置房建设能够继续推进,包括通过调整规划条件引入新的开发主体、通过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建设安置房、将未建安置房转换为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等。
第三,在特定情形下,政府负有替代履行安置义务的责任。如果安置房建设已无继续可能,或继续等待成本过高,政府应当主动变更补偿方式,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或利用存量商品房进行实物置换,并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对被征收人进行风险评估后的增量补偿。
第四,因政府未履行兜底义务造成被征收人额外损失的,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长期未能解决安置问题导致被征收人超期过渡的,政府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过渡费和居住成本。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群体拆迁烂尾中,被征收人要促使政府履行兜底义务,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确认安置义务的最终责任主体为政府。无论安置房建设由哪家开发企业负责,政府都负有保障安置义务最终落实的责任。被征收人在反映诉求时,应当明确要求政府履行兜底安置职责,而非仅仅要求督促开发商复工。
第二,要求政府限期提出安置房建设的解决方案。在项目长期烂尾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要求政府在合理期限内明确安置房建设的解决方案(包括复工时间表、资金安排、替代安置方案等),并保留催告凭证。
第三,当产权调换无法实现时,主动要求转换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并按照当前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补偿金额。洛阳市已出台相关以购代建方案,被征收人可以据此推动安置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第四,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安置义务。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政府不履行安置义务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政府限期履行安置义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一并要求就安置房长期未建成导致的选择权损失、市场差价损失以及超期过渡费成倍增长提出赔偿请求。
结语:群体拆迁烂尾,政府负有兜底解决安置房建设的法定义务。征收补偿义务的最终责任主体是政府,而非商业开发企业。当项目陷入长期停滞时,政府不能以开发企业的问题为由回避安置义务,而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通过调整规划、引入新主体、财政投入、替代安置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收人最终获得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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