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不补偿不解决不可以强拆,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对城市房屋的规定以下程序要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了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提醒你,对,如果拆迁不补偿的,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拆迁的,直到补偿后再签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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