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中,一个普遍存在且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被征收房屋同时包含住宅和实际用于经营的“住改非”部分时,被征收人能否同时主张住房补偿和商铺补偿?换言之,《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补偿项目——住宅按产权调换或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评估补偿,非住宅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两条路径”能否在同一份被征收房屋中叠加适用?
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二者同时适用。在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区提升项目中,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先按照住宅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和安置房指标,再就实际经营部分申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实现住房保障与经营损失弥补的双重权益叠加。

1、住房与商铺双重补偿的法律框架
在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房屋常常同时包含纯住宅和用于经营的沿街用房,二者在补偿逻辑上存在本质区别。住宅部分的补偿侧重于居住条件的改善,而商铺部分的补偿则需要体现经营收益的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原则,对于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住宅补偿框架内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经营补助,从而实现住房保障与经营性补偿的双重叠加。《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规定,鼓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采用房屋安置方式进行补偿,房屋安置面积结合成套住宅面积确定,剩余合法房屋面积可实行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可采取另行划定宅基地迁建方式进行安置,同时对房屋给予重置成本价补偿。这一政策框架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在宅基地恢复、住房重建与经营性补偿之间进行组合的空间。
2、住房与商铺双重补偿的叠加路径
被征收人同时主张住房与商铺双重补偿,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实现:
一是住宅部分的补偿路径。对于房屋中纯住宅部分,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原则进行安置。在城中村改造中,房屋价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评估基准。被征收人应当确保住宅部分的补偿面积和标准不受经营部分影响。
二是商铺部分的补偿路径。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在住宅补偿框架内,作为运营方的额外权益,额外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期限一般6至12个月,按照被征收人近3年经营流水或同区域商业租金适当核算营业损失。
住改商房屋补偿采用了不同模式,就房屋的补偿而言,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即高于普通住宅低于正常商业用房的梯度水平进行补偿。如果持有营业执照等有效凭证且具备持续经营事实,商铺经营者可额外叠加这一补偿项。
为确保补偿效果,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调查登记阶段主动申报房屋的经营状况,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三年的完税证明等材料,将住宅与商铺部分的补偿内容分开计算。如果被征收人在城中村的房屋结构既有纯住宅部分,又含临街经营门面,补偿方案中必须将两类补偿均衡列支。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评估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清晰明确地列明房屋各部分的实际用途,避免评估和补偿环节因信息填报不精确而导致房屋住改非属性被完全忽略,造成住改非商铺以住宅评估价对标,切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合理补偿项。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人要实现住房与商铺双重补偿的有效叠加,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收调查登记和入户测量阶段,主动向调查人员说明房屋的实际用途结构:哪些房屋是纯住宅,哪些房屋已办理营业执照并实际用于经营。要求调查人员在登记表中对两部分信息分别记录,以锁定不同补偿分类的现状基础。现场勘测时保留多角度照片、视频,为后续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提供可靠经营状态证据。
第二,对于住改非部分,提前准备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三年的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经营流水等证明材料。在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铺,只要能提供村委会经营证明、水电缴费记录等累积事实证据,同样可以争取经营性补偿。配套实施办法对持有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多年的商铺,即便产权证用途与实际用途有差异,也能通过经营者举证和相邻商铺同类比对,推动开启类比评估或视同参照补偿。
第三,在补偿方案公示期内对补偿分类和计价方式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载明住宅部分的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同时单独列支商铺部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装修及设备搬迁费,避免因补偿混同导致商铺部分补偿缩水。
结语: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人有权同时主张住房与商铺双重补偿。住宅部分按住宅补偿标准进行,商铺部分通过住改非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途径实现选择性叠加。被征收人应当在入户调查阶段做好房屋用途分类澄清和证据固化,在补偿方案公示阶段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双重补偿诉求,争取在协议条款中住商分项锁定,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政策支持,实现“住有所居、业有所保”的权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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