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中,安置补助费能否足额纳入征地成本、被征收农户能否及时足额领取安置补助费,是直接关系到失地农户长远生计保障的核心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依据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采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复合结构,区片综合地价已明确载明,其中安置补助费按60%的比例分区片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民有权核对安置补助费在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占比,并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意见。

1、安置补助费的法律性质与征地成本的法定构成
安置补助费的法定义务,是其作为征地补偿的独立项目,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概算并列入征地成本,专款专用。安置补助费不得与土地补偿费混同,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或建设楼堂馆所。《土地管理条例》对征地补偿费的构成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安置补助费在征地成本中单独列支。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补偿资金分账核算,防止安置补助费被违规压减、挪用或挂账,确保失地不丢养老底线。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明确,安置补助费按去产能和安置补助两道程序独立核算,按农业人口数量确定安置指标。征地项目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连片开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发布内容中,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支付标准和分配方案与安置补助费缴存情况作为前置模块公示。安置补助费资金须在征地报批前足额存入征地费用预存专户,社保部门对列入安置名单的被征地人员实施精准对接。
2、安置补助费足额缴纳的审查标准与监督机制
在征地项目中,安置补助费的足额纳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征地报批前,区片综合地价中安置补助费的分摊比例(不低于60%)应当足额计提,社保资金不足额到位的不得组卷报批。二是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纳入征地成本后,征地补偿安置费总额锚定省定最低区片价底价,不能因城镇开发边界的扩展、项目资金收紧而下调安置补助费的分摊占比或通过将社保缴费资金挪至项目临建费用中去。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资格认定,以征地公告发布日农业人口台账为基准。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应主动核对安置人口基数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明细,确保社保指标到户到人。公示期如发现没有安置补助费明细、安置指标人数被压缩、安置补助费在区片价中占比低于60%等情形,被征地农民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
3、安置补助费资金使用的分配原则和救济渠道
安置补助费资金运用于失地农民的货币补偿和社保安置。对征地后家庭失地过半、青壮年劳动力占比较高的农户,在征地补偿登记阶段应当优先纳入安置指标分配,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于社保账户建账缓慢、安置补助费拖欠或未足额划拨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社保缴费凭证和安置补助费预存账单。对安置补助费在分配过程中被违规截留的,被征地群众可申请乡镇政府协调处理,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中,被征地农民要求征地单位在补偿方案中分别列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等分项的金额、拨付节点和支付时限。安置补助费未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发放到户的,被征地农户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土地征收中,安置补助费是法定征地补偿项目,必须足额纳入征地成本。被征地农民应当主动核对征地补偿方案中安置补助费在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占比,监督安置补助费在补偿登记和社保指标锁定环节的落实情况。在征地补偿协议签订阶段和土地批复实施环节,要以农业人口台账为基,以社保资金到账为凭,守住失地农户的安置底线。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企业厂房拆迁、国有土地征收、旧村改造、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水库滩涂征收拆迁、养殖场征收补偿不合理等法律问题。可以提前咨询在明律师,征收拆迁不吃亏!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