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清理行动中,部分养殖经营人面临一个现实困境:他们在同一片水域从事养殖经营多年,年年缴纳承包费,年年投入资金扩大养殖规模,却因种种历史原因未能取得完备的行政许可手续。当清退来临,征收方以“违法违规养殖”为由,拒绝补偿或大幅压低补偿。面对这一局面,这些养殖经营人能否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援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张获得不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

1、历史遗留问题在行政法上的规范基础
历史遗留问题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但在养殖清退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它构成了一个重要的政策考量和权利主张维度。所谓“历史遗留问题”,在养殖清退语境下,通常指那些在现行管理制度出台前已经存在、长期未被政府纠正、在管理空白期逐步形成规模的养殖经营事实。这类养殖经营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如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等),但经营人基于对政府管理行为或默许的信赖,持续投入资金,形成了稳定的养殖规模和经营基础。
信赖利益保护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偿主张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核心要义是:当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行为的信赖而作出了相应的投入或安排,行政机关在变更或撤销原行为时,应当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给予相应补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养殖清退领域,这一原则的适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传统渔户即使在证照不全或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然有权依据长期经营事实获得不低于同类养殖场的补偿,任何“强制清退、低价包干”都是一次侵权。在已有其他类似养殖主体未依法清理或清退后由他人承包养殖等用于对照的差异化事实的情况下,举证差异化执法和程序瑕疵,是诉讼中争取有利裁判的关键突破口。
2、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指出,养殖场建设行为虽不具备完全合法的建设基础,但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及其他合法财产损失,应界定为基于合理信赖利益而应予保护的损失,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立场:虽然被征收人经营的养殖场并未取得全部的行政许可手续,但是考虑到在涉案区域被划入畜禽禁养区之前,其已经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多年,行政机关在此之前并未因被征收人经营的养殖场未取得全部的法律许可手续而采取过关闭该养殖场的措施,因此对被征收人的实际经营活动,应给予一定程度上的信赖利益保护。行政机关以被征收人养殖行为不合法和未造成其损失为由,未支持被征收人的补偿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一裁判规则的逻辑基础在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的不作为或默许,构成了行政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客观基础。当行政机关在多年后突然改变管理态度,要求养殖户清退时,养殖户基于该信赖所投入的成本和取得的合理预期,应当得到保护。
3、养殖清退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分析
在群体养殖清退中,养殖经营人若要基于历史遗留问题主张补偿,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养殖经营持续的时间较长,且在政府划定禁养区或启动清退之前已经实际经营多年;养殖经营具有公开性、持续性,历年缴纳承包费或其他费用,接受当地村委会或政府部门的管理;养殖经营长期未被政府采取关闭、取缔或处罚措施,客观上形成了政府对养殖状态的默许;养殖经营人基于上述信赖,持续投入养殖设施建设、种苗购买、技术改造等成本。
对于满足上述要件的养殖经营人,即使其行政许可手续不完备,清退时也应当获得公平补偿。养殖场建于2000年、2020年才被划入禁养区,且建设时符合当时的土地用途规定的,应按“历史合法建筑”标准补偿;若按“违法建筑”低标准补偿,当事人可主张按实际建设成本补足差额。
4、养殖经营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第一,全面收集历史经营事实的证据。养殖经营人应当系统整理承包合同、承包费缴款凭证、村委会证明、经营期间未受处罚的记录、养殖经营现场照片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长期、公开、持续且未被纠正的养殖经营事实。
第二,收集政府信赖基础的相关材料。重点收集政府部门历次检查记录、村委会出具的经营证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或发展渔业经济的相关政策文件等,用以证明政府部门对养殖经营的知情和默许。
第三,行使程序性权利。在清退公告期内,养殖经营人可以联合其他经营人联名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征收方就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偿问题给予书面说明;如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第四,在补偿谈判中明确提出信赖利益保护的补偿主张。即使养殖经营人的行政许可手续存在瑕疵,也不意味着清退时就“分文不补”。经营人应当主张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养殖设施建设成本补偿、养殖物价值补偿、合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并坚持要求参照同类合法养殖场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第五,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如果征收方以“违法养殖”为由拒绝补偿或大幅压低补偿,养殖经营人可以联合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长期经营的证据材料,要求法院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已经为这一主张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支撑。养殖经营人的合法经营事实不应因程序瑕疵而被完全否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此类补偿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救济通道。在群体养殖清退中,具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养殖经营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联合行使权利、审慎运用法律武器,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在清退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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