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养殖用海清退整治行动中,养殖企业面对清退时最直接的问题往往是:滩涂上的养殖设施、构筑物、附着物等有形资产的价值,是否应当纳入清退补偿的评估范围?如果应当评估,评估的范围是什么?评估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养殖企业能否在清退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1、滩涂附着物评估的法律依据
滩涂附着物,是指养殖企业在滩涂上投入资金建造的各类设施和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养殖网箱、浮筏、塘坝、堤坝、进排水管道、增氧设备、育苗室、看护房、料塔等。这些附着物是养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设施,投入巨大,也是养殖企业最重要的固定资产。
相关政策对养殖用海清退中的资产评估有明确规定。《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强调,清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海、依法用海、尊重历史、分类处置”的原则。这一原则中的“尊重历史”,意味着对长期从事养殖经营的企业,其养殖投入应当获得相应的承认和补偿。海域滩涂使用权收回时,应当依法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海域附着物和养殖产品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正是针对滩涂附着物价值的独立补偿项目。养殖企业的滩涂附着物补偿,在性质上属于因清退导致物权消灭而产生的损失补偿,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程序性前提,不可或缺。
2、评估应当涵盖的主要项目
养殖企业在滩涂清退中,至少应当要求对其以下滩涂附着物项目进行评估:
养殖网箱和浮筏等主要养殖设施,是滩涂养殖的基本载体,按实际面积、规格和使用年限,以重置成本法分项评估。看护房、育苗室、料塔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建设年限等条件,参照同地区建筑重置成本标准评估。增氧设备、水泵、进排水管道、电力设施等设备类附着物,按设备购置原值扣除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评估。因养殖需要投入的护坡、道路、码头等基础设施,按建设成本和折旧程度综合评估。
养殖企业需要注意,不同滩涂附着物的评估方法有所区别。固定建筑物类通常适用重置成本法,即按照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同等功能、同等规模的建筑物所需的全额费用,扣除折旧后确定评估价值。设备类附着物则需要在重置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设备的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
3、不评估的法律后果与企业的救济途径
如果行政机关在清退养殖企业时未依法对滩涂附着物进行评估,或者评估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受到直接侵害。已有司法案例表明,法院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和不全面履行补偿义务的态度是明确的。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拆除的必要性,且案涉海域同类情形均未要求立即拆除。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清退中的行为必须经得起司法审查,如果存在评估程序违法或评估范围遗漏,企业的胜诉机会是明确的。评估不是可选项,而是合法清退的前提。
企业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在清退过程中未对滩涂附着物进行评估,或评估范围遗漏了主要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在清退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行政机关对全部滩涂附着物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并有权对复核结果申请专家鉴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行政机关未评估附着物即实施清退属程序违法,并可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附着物价值进行独立鉴定,为后续国家赔偿打下数据基础。
4、程序合规与完善建议
从养殖用海清退的实践来看,行政机关有义务在清退通告发布后、强制拆除实施前,对每一户养殖企业的滩涂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登记工作,提供附着物的购建凭证、使用记录等材料,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完整。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清退补偿不应仅局限于滩涂附着物的价值。养殖企业的养殖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应当与附着物分开单独计价。养殖物的损失应当按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清退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和合理的搬迁费用也应当纳入补偿范围。企业应逐一核对补偿项目是否齐全,避免被笼统打包。
结语:滩涂附着物的价值评估,不是清退环节中可以省略的“过程程序”,而是保障养殖企业获得合理补偿的必要步骤。从养殖网箱到看护房,从增氧设备到育苗池,每一项设施、每一处构筑物都凝结着企业的投入和付出。养殖企业应当主动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全部滩涂附着物进行逐项评估登记,并对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进行审核。评估到位,补偿才能到位;程序完整,权益才能完整。在清退过程中,企业如果遇到未评估或评估遗漏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启动复核鉴定程序,必要时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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