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多个村庄的征地项目中,群体被征收人在安置方式上面临一个重要选择:能否跨地块选择安置方式?例如,被征收的宅基地位于A地块,能否选择安置B地块的公寓房?被征收的房屋位于C地块,能否选择异地自建安置于D地块?

1、安置方式的法律框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规定确立了安置方式选择权——被征收人对“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等不同安置方式享有法定的选择权。但是,这一选择权是否延伸至安置房源的跨地块选择?这是安置方式选择权的边界问题。
实践中,“提供安置房”这一方式通常指向征收方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而安置小区的选址则由政府在城市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中统筹安排,被征收人一般只能在政府提供的备选房源范围内进行挑选,而非任意指定安置地块。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一方式,法律也要求宅基地的新选址必须在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服从村庄整体布局和土地用途管制。
在安置实践中,将安置方式分为具有农村建房资格拆迁户和“房在户不在”拆迁户两大类。通知规定,具有农村建房资格的拆迁户,原则上采取异地自建方式安置;如农户家庭中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全部承诺放弃申请宅基地资格,可以选择公寓安置。《农房搬迁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在搬迁实施前已批准的在建房,搬迁时可自行选择按原有旧房确定安置基准面积,或以在建房实有结顶建筑面积为依据,但不得重复交错选择。
这些规定表明,安置政策对被征收人行使选择权设有一定限制——安置基准面积的计算方法可以结合家庭建设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安置基地的选址通常由政府统筹安排。
2、跨地块选择安置的可能与边界
被征收人能否跨地块选择安置方式,取决于征拆安置项目的具体设计和地方政府政策。关于安置方式的选择,人民政府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将安置对象界定为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以安置对象资格为前提,但安置对象资格并不直接决定安置地块的归属。安置地块的选择更多地受制于安置房源的地域分布和安置政策的结构性安排。
从安置政策的实践逻辑来看,行政征收强调“原区域统筹”与“就近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若征地项目是成片开发,征收方通常会在同一规划单元内划定统一的安置区块,供该批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此为“块内选择”。若多个征地项目跨村、跨地块,但安置房源在宏观规划上由同一级政府统一建设分配,属于同一安置房源的供应范畴,跨地块选择在房源充足、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具备现实可行性。
但需要注意三种情形下跨地块选择并非绝对:
一是村庄布点规划的限制。村庄布点规划将各村保留点、集聚点和城镇安置小区区分开来,被征收人只能在规划允许的安置区块内选择安置方式。例如,被征收人若选择异地自建,其宅基地新选址一般应在本村规划保留点或集聚点内,而非任意跨村选择。二是安置房源优先满足本批次被征收人,跨地块选择需要以该安置区块仍有余量为前提。三是安置资格差异化:对不具备农村建房资格的“房在户在被征收人”,安置政策以货币补偿为主、公寓安置为辅,其选择空间较具有建房资格的拆迁户更为有限。
3、政策空间
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实施了“跨村安置”“跨乡镇安置”等创新措施,被征收人可以在一定区域内跨地块选择安置房源。
是否允许跨地块选择安置方式,取决于具体的安置方案设计。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仔细查阅方案中关于安置房源分布和选择规则的规定,就跨地块选择的可行性向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咨询。如果方案中明确安置房源仅限于某一具体地块,被征收人可根据相关政策及实际安置状况,通过书面意见或申请听证的方式,对跨地块选择提出合理诉求,力求安置结果最大化满足家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4、被征收人的权利行使路径
在群体征地中,被征收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护自身安置选择权:
关注补偿安置方案中安置房源的具体位置和分布情况,确认方案是否提供了多个安置地块供选择;了解安置方式的选择程序,通常需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安置方式确认书,逾期未确认的,征收方将按既定方案执行;对安置房源选址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申请听证;在安置资格认定上,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享有与资格相匹配的全部安置选择空间,包括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范围内根据家庭需要灵活选择安置地块。
《土地管理法》中的“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原则,应在安置方式选择和安置地块选择两个层面得到体现。被征收人具有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安置房源的跨地块选择权则在安置方案确定的框架内、依据房源供给情况协商确定。在群体征地中,被征收人应当主动了解安置方案、积极行使选择权,在法定期限内确认安置方式和安置意向,避免因消极等待而丧失对安置结果的合理影响。
结语:在多村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对安置方式享有法定选择权,对安置房源的跨地块选择则需在安置方案确定的框架内协商确定。被征收人不应被动接受安置方案的单向安排,而应在公告期内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异议权,对安置房源分布、安置地块区位等作出理性评估,提出符合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安置诉求。《土地管理法》“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原则的价值,在于让被征收人真正有机会参与安置决策过程,而安置结果是否合理,往往取决于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真实意愿的匹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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