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里的征地批复都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有了,对宅基地上房屋还能不能找个公司来搞所谓的“协议搬迁”呢?政府又能否因此而主张不具有对村民的补偿安置职责呢?
陈先生在江苏苏州的宅基地上房屋早在8年前就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征地批复也出了,补偿安置方案也有了。但当地却在协商补偿不成的情况下迟迟不作出针对房屋的补偿决定,而是把陈先生户给晾在那儿了……
直至2025年陈先生才在王威、何枫律师的指导下向县级政府申请履行补偿职责,可收到的却是镇政府作出的不予补偿《答复书》,理由是陈先生的房屋并未被征收,一直处于协议搬迁阶段,陈先生只能去和某房屋拆迁公司谈,不能申请县级政府去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我都没征收你的,哪儿来的补偿职责呢?
实际上,镇政府的说辞完全站不住脚。协议搬迁或者腾退,只能在未作出征地批复的情形下存在。一旦某片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其中就必然包括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这可是《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明文规定。只征地不征房子,这不对,必须得改。
本案最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镇政府的《答复书》并责令县级政府重新处理。明明是依法征收却惦记着甩锅给某公司的协议搬迁,这么干咱农民朋友们指定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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