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都再审了判赔120多万,村民仍旧申请履行补偿职责,管区政府要补偿。你能不能说是“覆盖原则”?就是说国家赔偿已经把你应得的征收补偿全都覆盖了,你老百姓不能再申请补偿了?贵州省高院的这一裁判就告诉我们了,不是这么一回事。
陈女士母女二人的自建的1000余平米房屋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强拆了,法院判决确认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判决了120余万的国家赔偿。陈女士母女觉得少啊,一路上诉、申请再审到省高院,最后还是维持了120余万这个数字。
姚伟律师代理之后就指导委托人重新申请征收补偿了,结果区政府、市政府再到市中院都一个观点——此前的国家赔偿判决已经覆盖了你的损失,你不能重复、交叉提起征收补偿的程序,这二者你只能选其一去走,走了赔偿就走不了补偿了。
那我们认为这个是不对的。因为你国家赔偿只判了建筑材料的损失和室内物品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金和迟延补偿导致的利息损失你都没赔啊。没赔就得允许我们重新申请,你就得补偿给我们,谁让你的赔偿判决没有充分保障咱农民的补偿权益的。
最终省高院终审判决彻底否定了一审的“覆盖说”,撤销了一审判决、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和区政府原先的不予补偿的《回复》,责令区政府去重新履行补偿职责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赔偿和补偿在个案中不是相互替代的关系,赔偿不全面的那就仍然可以走补偿,绝不能到最后赔也不赔补也不补,那这个损失难道要咱老百姓自己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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