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继承得来的宅基地上房屋被镇政府认定不符合“一户一宅”,属于“瞒报屋”,村民不享有房屋的权利,村集体还能依法收回?这一套逻辑是浙江省台州市某镇政府在庭审答辩中的“新颖”说辞,可惜怎么看怎么站不住脚。
陈丽芳律师可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了,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房屋和违建可不是一回事。“一户多宅”在农村地区并不鲜见,且本案中委托人郭先生系基于继承和兄弟姐妹间的房产分割协议合法取得了原属于父母的房屋的所有权,怎么能说人家不享有房屋的任何权利呢?
即便涉案房屋确系“多宅”,至少房屋的重置价值是能够得到征收补偿的。这样的房屋怎么能任由镇政府去委托施工单位搞出所谓的“误拆”呢?村集体也是根本不能强制收回这样的房屋的。
在陈丽芳律师的专业指导和精湛质证、辩论下,法院最终认定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其精心创设的“瞒报屋”说辞完全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只能落得个贻笑大方的结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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