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联合行动,不仅是力量的凝聚,更是法律赋予的协商权利的集中行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这一规定赋予了群体意见调整补偿方案的制度性权力。

1、群体协商的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确立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群体意见具有影响补偿方案的法律效力,政府不得无视多数被征收人的合理诉求。村民联合委托评估复核,是在法定框架内行使协商权的具体体现,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定后,征收部门不得单方否定或变更。
在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若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其效力应当得到征收部门的认可。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报告,可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的重要依据,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联合委托评估的复核结果可作为质疑原评估结论的证据。
2、群体协商如何提升补偿空间?
群体协商的实践效果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村民联合行动可形成集体协商力量,弥补单个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谈判地位失衡;依据《征收条例》第十条,村民联名可要求组织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集体陈述意见、质证证据、与征收部门辩论,听证记录可作为后续复议、诉讼的重要证据;联合行动还可降低个体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对评估机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3、群体协商的操作要点
被征收人组织群体协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及时组织联合行动,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机构选定;二是明确委托评估的事项、费用分担、复核结论的效力等内容,形成书面协议;三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四是保留联合委托的书面材料,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五是联合10%以上村民向区政府申请撤销未经民主表决的补偿方案,并请求启动第三方评估。
结语:群体拆迁中,集体协商是提升补偿空间的有效路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村民联合委托评估复核,是在法定框架内行使协商权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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