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听证程序是保障被征收人参与征收决策、表达诉求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听证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是判断征收程序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在征收前期阶段,行政机关是否负有法定的听证告知义务?

1、听证程序的法定启动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明确了听证程序的启动条件:征收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听证会由政府依职权组织,但需以被征收人的异议为前提。
对于非旧城区改建类征收项目,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组织听证,但被征收人仍有权对补偿方案提出书面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可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提出异议。
2、听证告知义务的内容
告知的内容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至少于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听证工作人员等事项进行公告,通知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代表。告知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保障被征收人能够充分准备参与听证。
听证参与权的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包括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确保被征收人的意见能够被充分听取。听证会应当全程记录,听证笔录是政府修改补偿方案的重要依据。政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3、征收前期阶段听证告知义务的存在
在征收前期阶段,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听证告知义务,这一义务贯穿于征收程序的各个阶段。在补偿方案公示阶段,若征收项目属于旧城区改建,且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在补偿决定作出阶段,对于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若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但政府未依法组织听证,或听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构成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若属于旧城区改建,政府在征收前期阶段负有法定的听证告知义务。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被征收人应当关注补偿方案公示内容,对方案有异议的及时提交书面意见,要求组织听证。当听证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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