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企业用海权征收中,用海权的收回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依法给予补偿。拟建的海岸项目等,若涉及原企业滩涂用海权的收回,必须严格遵循《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履行公告、协商、评估、补偿等法定程序。

1、用海权收回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这一规定确立了用海权收回的法定条件。
《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海域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办法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制定。这一规定确立了“提前收回、必须补偿”的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法定程序大致包括:发布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支付海域使用补偿的相关费用。
在海岸项目中,若涉及原企业滩涂用海权的收回,征收方应当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征收企业应当关注征收公告的内容,及时办理补偿登记,参与补偿方案的协商,确保补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企业用海权收回的补偿范围
企业用海权被收回时,补偿范围应当包括:
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补偿:海域使用权的价值应当根据剩余使用年限、海域用途、区位条件等因素评估确定。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越长,补偿金额越高。
海域附着物的补偿:企业投入的养殖设施、生产设备、管理用房等附着物,应当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用海权收回导致企业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搬迁费用补偿:包括设备搬迁、人员安置、临时安置等费用。
根据相关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征收滩涂的补偿对象通常情况下应为海域使用权人,即已颁发的使用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实践中常发生证载权利人将滩涂承包给他人甚至多层转包,致使使用权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海域实际经营者虽然不是海域使用权证书项下的海域使用权人,但依法对因投资而形成财产享有所有权,因而也具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3、企业维权策略
对于涉事企业,面对用海权收回,应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核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否发布了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是否履行了补偿登记、协商、评估等法定程序,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方法是否正确适用。
确认海域使用权的权利范围:确认海域使用权证的证载面积、使用期限、用海类型等信息,确保补偿范围与实际权利范围一致。
评估损失的完整性:要求征收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价值、海域附着物、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进行独立评估,确保损失得到足额补偿。
依法申请救济: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或撤销补偿决定。
结语:滩涂征收中,海岸项目若涉及原企业用海权的收回,必须严格遵循《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法定程序。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应当给予海域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被征收企业应当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及时提出,确保企业用海权在征收中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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