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关于申请办理新民路10号之二地块二选址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1215号) 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为64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为新民路10号之二地块二项目用地,并由广州市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附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附图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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