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商铺安置房的长期烂尾是被征收商户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法律困境。十余年的改造进程,因前期规划调整、开发商退出等因素,导致安置房建设长期停滞,商铺产权置换承诺同样无法兑现。当商铺安置房陷入烂尾状态,被征收商户不仅失去了原有的经营场所,也丧失了赖以维系经营收入的经营条件。从法律层面看,长期不履行安置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被征收商户有权就安置房烂尾主张货币化赔偿。

1、安置房长期烂尾构成根本违约的法律认定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订立时的核心目的。在征收补偿协议中,被征收人履行了交房、搬迁等主要义务,其核心的合同目的就是获得符合约定标准的安置房屋。如果征收方长期不交付安置房,甚至安置房陷入烂尾状态,导致被征收人回迁安置的希望落空,则极有可能满足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在村寨改造中,项目前期停滞时间已超合理范围,已使协议的核心目的完全落空,构成了根本违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协议目的能否实现、违约方多环节累加的过错以及持续递延的违约时间等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征收方因自身原因(包括委托的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安置房烂尾,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违约行为已使被征收人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获得安置,即满足了根本违约的实质性标准。安置协议的履行具有极强的民生属性,长期拖延将严重破坏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期待,司法裁判对此类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已趋向严格。
2、货币化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与计算标准
在安置房长期烂尾的情形下,被征收商户要求货币化赔偿的请求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议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货币化赔偿的计算,应当以“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原则。如果安置房已无续建可能或征收方长期无法实现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并按照当前同地段商铺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补偿金额。在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上,可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同时结合长期迟延安置的现实,参照同类商铺近几年的成交价、租金上浮比例等因素,合理主张增值部分的补偿。
对于因安置房长期无法交付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同步核算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的延展应与过渡期递延挂钩,被征收商户可要求参照其近三年核定利润和合理的延长停产期限重新评估补偿总额。
3、被征收商铺业主的权利保障路径
面对商铺安置房长期烂尾的困境,被征收商户应当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第一,要求变更补偿方式,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如果安置房长期无法建成,或者被征收人已无法继续等待,可以要求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并按照当前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补偿金额。
第二,就长期未安置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因安置房长期未建成,被征收人长期无法恢复经营的额外成本、因无法回迁错过的经营机会等,应当由义务方承担赔偿责任。征收部门还应当就未实际履行安置义务的行为向被征收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第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不履行安置义务违法。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义务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安置义务或变更补偿方式,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结语:商铺安置房的长期烂尾,已使被征收商户的产权调换期待实质性落空。根本违约的构成使货币赔偿请求权具备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被征收商户应当主动行使权利,要求将产权调换变更为货币补偿,并按照当前同地段商铺市场价格重新评估补偿金额,同时就停产停业损失的延长补偿同步提出主张。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尽早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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