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风电场项目建设中,风机位周边的被搬迁群体面临一个现实困境:当房屋或土地因风机位建设需要被征收后,被征收人能否要求另行选址进行安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在风电场项目征地的具体实践中,多数情况下以货币补偿为主要安置方式。但另行选址作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延伸形式,在符合当地规划和政策条件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是否有权主张?征收补偿政策对另行选址安置有何规定?

1、另行选址安置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另行选址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不选择货币补偿,也不选择在原征收范围内接受房屋产权调换,而是要求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行选址重新建房。这一安置方式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安置作出了系统规定,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另行选址安置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征收范围内确实无法提供足够的安置房源或原址安置条件不具备;其二,被征收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尚有可用于建房的宅基地或建设用地;其三,另行选址方案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其四,被征收人的另行选址请求应当与征收部门或村集体充分协商,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不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更注重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被征收人有权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益的特殊保护。风机位周边群体的另行搬迁选址虽偏个案化,但完全可以将这一权利纳入宅基地安置框架进行统筹考虑。
2、风电项目征收的实践与另行选址的可行性
风电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已经明确了征地补偿登记的办理方式、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异议反馈渠道。公告中涉及的安置方式通常以货币补偿为主,社会保障为辅,较少直接涉及集中安置房源的分配和另行选址建房,这与风力发电项目占地分散、风机点位偏远、拆迁体量较小等工程特点相匹配。
然而,对于风机位周边因噪声、震动或安全防护距离等因素需要进行整体搬迁的农户而言,另行选址安置仍然具有现实需求。根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各乡镇征收安置政策已明确宅基地安置和货币补偿并行。在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征收单位应当结合风电项目自身布局和当地村庄布点规划,在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宅基地安置事宜。被征收人如果希望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行选址建房,应当尽快与村集体和征收部门沟通宅基地选址方案,将补偿安置意愿反馈至项目实施方案中。
需要注意的是,另行选址安置的前提是被征收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确实有可用的宅基地资源。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宅基地资源紧张或不符合规划条件,另行选址安置的实施则面临客观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其他安置方式。
3、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群体搬迁中,被征收人要求另行选址安置的,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书面提出另行选址安置的诉求。被征收人应在法定的意见反馈期限内,向自然资源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交另行选址安置的申请,并提供家庭人口信息、宅基地使用情况及合理选址意向。
第二,获取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并配合选址规划。另行选址安置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来源,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与村集体沟通协调,争取村集体出具同意另行选址建房的书面意见,同时在村庄规划编制或调整时配合办理用地选址手续。
第三,对安置方案有重大异议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收部门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未提供宅基地安置选项,且没有合理理由,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是否保障了被征收农民的居住条件不降低,并责令有关部门在合理期限内补充宅基地安置途径。
结语:群体搬迁能否另行选址,在现行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框架下是有据可循的。《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另行选址建房提供了法律空间。在风电场建设的征收实践中,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是否明确提供了宅基地安置选项,在方案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向征收方主张另行选址建房的权利。在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资源趋紧的地区,被征收人还应与村集体加强沟通协调,努力促成宅基地供应和安置点规划选址纳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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