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为助力新区招商引资、解决百余人就业的民营企业,因与当地某中级法院的后勤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及投资经营合同,如今却经营停滞、180名员工失业。从2007年响应号召入驻,到合同履行中被拖欠款项、核心经营场所被单方收回,再到诉讼中有效仲裁条款被隐匿、指定管辖程序违规、关键证据被选择性忽略、再审监督流于形式——这家民营企业的遭遇,暴露了司法程序中个别环节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与监督失灵。

1、合同约定与仲裁条款:当事人意愿为何被搁置?
2007年,河南某市中院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以其后勤服务中心名义,将未完工的框架附属楼及经营权对外招商。外地民营企业金某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某悦酒店”)中标。为规避后续纠纷中可能出现的裁判公正性风险,合同由该中院召集各民庭庭长起草、集体研究并由组织成员签字确认。合同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外地仲裁委员会在外地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金某悦酒店据此投入巨资装修运营。
然而,后期因该中院长期存在消费不结算、打白条等违约行为,酒店现金流断裂。该中院为规避仲裁败诉风险,疑似隐瞒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反向其所属的法院提起诉讼。立案次日,该中院即以当事人身份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申请指定管辖的主体应当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并无此资格。高院承办人曹某志在明知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未审查仲裁条款、未举行听证,直接作出了指定管辖的裁定。这一基础程序的偏差,为后续一系列裁判埋下了隐患。
2、事实认定偏颇:投资经营合同被简化为租赁合同,关键证据未予采信
原审裁判将涉案合同片面认定为单一房屋租赁合同,这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严重不符。合同甲方义务第七条明确约定,该中院承诺“协调乙方与本地部门联系,为乙方争取产业投资优惠方案”;合同同时赋予金某悦酒店对法院相关执法人员餐厅的15年独家经营权。金某悦酒店提交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记录、财政部门招商引资奖励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系招商引资背景下的投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租赁。
关于违约事实:2009年该中院人员调整后,以“对工作餐不满意”为由单方收回了执法人员餐厅,交由第三方经营,而金某悦酒店长期承担该餐厅水电暖费用,截至2019年10月造成683万余元损失。酒店提交了2015年9月14日双方签署并经该中院签字确认的《关于强烈收回相关执法人员餐厅的要求备忘录》,该证据未被采纳。此外,应法院要求,酒店拆除5间客房(损失35万元)、投入38万余元装修“公务灶”,但法院长期低度使用且不结算,造成347万余元直接损失。酒店提交的装修清单、费用确认材料等,同样未被采信。
法院一审无视上述证据,反而判令酒店向违约方支付322万余元。中院二审承办人王某奇在双方上诉中,仅对租金起算时间提出异议,却以“双方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为由维持原判。
3、再审程序与监督反馈:申诉通道何以空转?
金某悦酒店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承办人辛某涛在审理中,拒绝新闻媒体旁听,削弱了审理透明度。更为严重的是,未经酒店同意,辛某涛临时变更开庭程序,要求酒店方线下到庭,而对方(该中院)却可线上参与。该中院未到庭导致关键证据无法当庭质证,但这些证据仍被作为裁判依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须经质证才能采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规定。2022年9月,酒店向相关负责同志提交监督申请,并同步送达辛某涛。但再审裁定仍以“合同有租赁条款”“公务灶无具体约定”等理由搪塞,未纠正程序及实体问题。
2025年,中央第五巡视组介入后,将材料转交高院,高院转中院,中院再转法院,最终由该院副院长对接。对接中,酒店提出的核心问题均未获回应,对方仅以“协商”回复。巡视组离开后,该中院终止协商,要求酒店继续走法律程序,形成“程序空转”闭环。酒店向最高院投诉后,材料仍被转回高院,再次经历同一循环,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4、法律追问:程序正义与实体经济保护如何落实?
本案中出现了多个可能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有效仲裁条款被忽略,当事人申请指定管辖的主体资格被突破,关键书面证据未被采信而口头陈述成为定案依据,再审程序未保障质证权和平等参与权,后续监督反馈仅停留在“转办”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强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本案裁判逻辑未能体现对诚信履约一方的保护,反而使长期违约的法院方获得胜诉判决。
结语:仲裁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院不得无视;证据采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选择性忽略;再审程序应当公开、平等,不得变相剥夺一方质证权。金某悦酒店的遭遇并非孤例,它警示我们:当诉讼一方本身就是司法机关时,如何确保程序的中立与公正?当内部监督层层转办却无实质结论时,企业的救济出路在何方?我们期待更高层级的司法监督或纪检监察能够介入彻查:管辖裁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证据采信是否失当?再审程序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企业厂房拆迁、国有土地征收、旧村改造、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水库滩涂征收拆迁、养殖场征收补偿不合理等法律问题。可以提前咨询在明律师,征收拆迁不吃亏!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