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白纸黑字约定得明明白白的200余万元宅基地征收补偿款,房屋当时就给拆了,可钱却迟迟不见入账。被征收人无奈诉至法院,县级政府的答复竟是“没有资金,所以一直未发放”……

辽宁省的李女士有200多平方米的有证宅基地,2018年征收拆迁时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各项补偿一共200余万。可协议刚签完就被对方给收走了,此后就再也没见到过影子。如今七八年都过去了,补偿款愣是一分钱没收着,李女士只得不断信访去向征收方“讨债”。
王彤、高志鹏律师介入后指导李女士就本案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这才通过庭审得到了县级政府的答复——没有资金,已将此事作为政府化债上报,因此一直拖欠李女士的拆迁补偿……
但是稍加琢磨就知道这事儿不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可是明文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本案的用地早就由省里批下来了,那么倒推补偿费用也应当是按时足额到位的,怎么会出现200多万元这么大的一笔亏空呢?显然,所谓的依法征收究竟是否真的严格依法,总是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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