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多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中,涉及多个乡镇,被征收人群体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当多数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时,是否存在集体维权的合法途径?
从法律层面看,《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以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要求听证的权利。《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

1、集体维权的法律保障:多数异议是启动听证的关键
被征收人群体集体维权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由于涉及多数被征收人利益,法律专门设置了“多数异议”这一门槛规则。《土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通过“多数”这一集体行动的门槛设置,法律要求被征收人必须形成统一意见并集中表达,而非分散、个体的零散意见或信访。
在多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群体集体维权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多数”这一集体意志,只要是依法组成的村民小组通过共同推举代表、书面意见联署、委托代理人等程序形成的行动,均属于合法途径范畴。
《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土地管理条例》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提出了全链条规范要求,明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这些条款为被征收人知情和参与权利提供了制度载体。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群体可以联合其他被征收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可以在方案需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的情况下,在村集体大会投票环节集中表达反对意见,也可以在之后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阶段以多数人身份联合复议或参加诉讼。
2、集体维权的法定途径:从异议到听证、复议、诉讼
被征收人群体在多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途径集体维权:
第一,共同提交书面异议,联名达到法定多数从而申请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不少于30日)以集体名义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异议,明确提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在政府官网查阅同类公告可知,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范围所涉及的区片综合地价、社保措施等都在公告中明确列示。被征收人可在公告指定的异议期内,联合全体村民或村民小组多数成员,以书面形式集中反馈安置争议。若过半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异议,征收实施单位必须组织听证会,这也是法律层面保障被征收人集体发声的法定渠道。
第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汇总多数人的申请记录。多数人的集体申请更容易引起行政机关对程序公开和决策透明的重视。被征收人群体可以联合向自然资源局、县征收中心申请公开项目立项批复、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等核心文件,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和补偿标准的合规性。《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人群体可以利用这一渠道以集体名义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或委托律师统一办理,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监督闭环。
第三,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集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实施后期,征收实施单位对未达成协议的个体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多数被征收人均认为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安置协议显失公平,可在法定期限内各自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集体诉讼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也更容易引起司法对群体权益争议的关注。
3、被征收人群体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多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群体要实现有效集体维权,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提早组织村民大会,统一补偿诉求与方向。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即着手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书面共识: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核心争议点达成统一意见,明确以书面形式集中提交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保措施等方面的异议,避免因诉求碎片化、泛信访化而延误时限。
第二,推选村民代表。委托代理或授权委托书须集中保管,确保听证申请、信息公开申请或行政复议申请等能在同一窗口期以群体形式提交,提升集中维权的效率与力度。
第三,对违法征收决定集中维权的同时,加大与司法部门的互动。如征收批复和补偿方案被确认存在重大违法或严重程序瑕疵的情形,应及早寻求专业法律援助,在行政诉讼中主张“因重大违法导致撤销”从而实现群体层面的权益突破。
结语:多个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群体享有集体维权的合法途径,这是法律赋予被征地农民的程序对抗权利和民主参与权限。《土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群体应当充分利用书面异议、听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在法定期限内集中表达诉求,通过集体的、有组织的行动,在征收补偿程序中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企业厂房拆迁、国有土地征收、旧村改造、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水库滩涂征收拆迁、养殖场征收补偿不合理等法律问题。可以提前咨询在明律师,征收拆迁不吃亏!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