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拆迁中,“强制签约”条款往往以“多数决”的面目出现,试图通过签约比例达到一定标准后,对未签约业主实施强制征收。这种条款是否合法?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反驳?

1、强制签约条款的违法性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法定程序确立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唯一路径:补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无论签约比例达到多少,未经司法审查的强制征收均属违法。
2、强制签约条款的反驳路径
主张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补偿方案中的强制签约条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主张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主张补偿方案制定程序违法。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若强制签约条款未经合法程序通过,属于程序违法。
主张剥夺法定救济权利。强制签约条款试图绕过补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直接剥夺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司法机关不得以裁判方式强制行政协议的成就。同理,行政机关更无权以内部规定剥夺被征收人的法定救济权利。
3、反驳强制签约的实操策略
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在补偿方案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明确指出强制签约条款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删除该违法条款。
申请听证。若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应当要求政府组织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就强制签约条款的违法性进行陈述。
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若征收方依据强制签约条款作出补偿决定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征收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结语:群体拆迁中的强制签约条款,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严重不符,属于无效条款。无论签约比例达到多少,未签约业主的房屋征收必须严格遵循“补偿决定→复议/诉讼→司法裁定”的法定程序。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试图绕过司法审查的强制征收安排,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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