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区片综合地价是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核心依据,其适用标准和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决定了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时,被征收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如果认为征收部门适用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正确、计算有误,或者该标准已超过三年未调整,能否提出异议?异议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表达?
从法律层面看,《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被征收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1、区片综合地价异议权的法律依据与异议范围
被征收人对区片综合地价提出异议的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并明确要求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能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相应调整,避免被征地农民因标准滞后而承受不应有的损失。
根据自然资源部公布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具体事项包括: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这说明,被征收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提出异议,属于法定的申诉求决事项,相关部门有义务依法处理。
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异议的范围包括: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是否正确(如征收地块的区片等级认定是否准确);区片综合地价的计算是否准确(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否在有效期内(该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超过三年未调整的标准是否仍然适用);新标准公布后是否应当适用等。
在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否为本市公布的最新标准,标准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该标准已超过三年未调整,被征收人可以就此提出异议,要求适用更新标准。
2、提出异议的法定途径:信访、复议与诉讼
被征收人对区片综合地价提出异议后,可以通过以下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第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征收人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公开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文件、适用标准、调整依据等关键文件,以核查补偿方案所适用标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政府信息公开是后续维权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获取官方文件,被征收人可以准确判断补偿方案中适用标准是否正确。
第二,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相关规定,征地补偿争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征地补偿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即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或不愿申请行政复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征收补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判决撤销不合理的补偿决定、责令征收方足额支付补偿。行政诉讼实行“被告举证”原则,征收部门需要对其适用标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申请听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间,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存在问题,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并联合其他被征收人申请听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要有效行使对区片综合地价的异议权,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及时获取区片综合地价的官方标准。被征收人应当通过自然资源厅和规划局等官方网站,查询适用于本区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了解标准的具体数额和适用期限。
第二,核对补偿方案中适用的标准是否正确。被征收人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的区片综合地价与官方公布的最新标准进行逐项核对,确认标准是否准确、地类认定是否合理。如果发现标准偏低或适用错误,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第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征收部门对异议不予回应或处理结果不合理,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0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争取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
第四,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征地补偿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结语: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依法享有异议权。法律明确将区片综合地价的异议列入申诉求决事项,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被征收人应当关注标准的时效性,对适用错误或标准偏低的情形及时提出异议。征地补偿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需要通过被征收人积极行使权利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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