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房是指因、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如何购买拆迁安置房?
随着苏州工业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拆迁工作力度的加大,政府在园区建造了相当数量的拆迁安置房。在近两年苏州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的带动下,在园区的大量拆迁安置房也开始流入二手市场。这些产权手续不齐全,买卖程序不正规的二手房源,成为房地产市场上引发矛盾和纠纷的新因素。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4月至8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00多件,其中因拆迁安置房买卖引起的纠纷达40多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10%。
园区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类:
拆迁安置房大量涌入园区房屋买卖市场,对园区二手房源形成冲击。由于拆迁安置房价格较低,与园区开发的商品房有较大的价格优势,形成了园区房屋买卖的另一种竞争。众多的房源使买房者难以辨认,一些两证手续不全,产权不明,甚至虚假房源信息成为房屋买卖纠纷隐患。
拆迁安置房往往通过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屋中介公司推向市场,造成买卖纠纷的发生。有的被拆迁户通过报纸、网络以个人名义对外买卖拆迁安置房,许多购房者为了省去房屋买卖中介费用,常常冒险进行此类房屋买卖,在没有相关机构的参与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
随着园区房价的节节攀升,拆迁安置房的价值也水涨船高,房屋买卖从双方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付房屋到合同履行完毕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产权、两证不全的房屋买卖需要的时间可能更长。而这段时间内房屋的价格也涨了几成,甚至翻番。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卖房者违约,一房多卖,甚至卖而不给,买房者既付出了精力,花费了金钱,最终也得不到房屋,无奈只能诉诸于法院。
目前,园区法院受理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件的特点渐渐明朗。一是部分转让人不同意按合同履行合同。二是不讲诚信,任意毁约引起纠纷。三是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
办案法官结合实际,对于预防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提出这样的建议:规范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时对于被安置人应当在协议书上明确,在产权登记时对于共有人应当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以便买受人在买房时能及时发现拆迁安置协议或产权证上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存在,也可要求其他共有人一并作为出让人在合同上签字,以避免出让人有借口毁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明确房屋所有人。对于共有财产在处分时法律有明确规定,一方不得擅自代表对方作出处分。对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除非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或擅自处分人事后取得该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否则该合同应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搞清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并要求有其他共有人在上签字或出具同意出让房屋的书面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效力。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合同的效力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对于有效合同,坚决维护其效力;对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让过错方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于买受人的损失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而对于买受人善意、有偿并已取得该的,则依法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进行赔偿。但对此类买受人的保护,必须是实际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即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企业厂房拆迁、国有土地征收、旧村改造、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水库滩涂征收拆迁、养殖场征收补偿不合理等法律问题。可以提前咨询在明律师,征收拆迁不吃亏!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