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笔始于1998年的煤款,经法院判决确认、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承诺“优先处理”,却在二十余年后仍未足额清偿。债权人中一人已因病去世,另一人至今仍在奔走。从物资局到商贸公司,从协调会到强制执行,再到司法救助金附带的一纸“息诉罢访承诺书”——这场跨越二十多年的债务纠纷,折射出的不仅是个体维权的艰辛,更是部门推诿、执行停滞、责任悬空的现实困境。

1一笔煤款,二十余年未能结清
1998年,下岗职工张先生与姚某(后因病去世)与某燃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燃料公司未能足额支付煤款。截至2003年,经双方确认,尚欠煤款约228万元。彼时,燃料公司因长期无实际经营,已于2002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名下资产被法院拍卖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涉案煤款。
2003年12月19日,作为燃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物资局资产清算小组组织召开协调会。会上,清算小组提出三条处理意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加大应收款催讨力度并优先支付涉案煤款;国家征用物资局地块时优先考虑还款。双方均认可该方案。此后,物资局正式接手燃料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并于2006年1月与姚某签订了还款协议。然而协议签了,钱却迟迟没有到账。物资局后转由区商贸公司接管,但煤款的偿还问题仍未解决。物资局方面虽口头表示“积极处理”,欠款却久拖不决。
2、法院判决生效,执行却陷入死循环
2007年1月,张先生与姚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燃料公司及物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燃料公司支付剩余煤款及利息,共计15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两人于2007年9月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法院却以“燃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出,应追加接管物资局系统的区商贸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既然商贸公司接管了物资局,理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执行法院依法组织了听证。查明的事实是:燃料公司已于2001年11月被注销,物资局为其上级主管部门。2006年7月,区政府发文将物资局系统剩余资产、人员等移交区商贸公司管理,同时注销物资局。但这份文件并未说明注销物资局的具体理由,也未编制物资局系统剩余资产人员清单、债权债务明细表、资产移交清单等必要材料。
最终,执行法院以“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区商贸公司接受了物资局系统的剩余财产,导致燃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不予追加区商贸公司为被执行人。这里产生了一个现实难题:那些未予公开的行政信息,作为普通下岗职工的申请人如何获取?执行法院本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却反过来要求申请人自行举证。对于一位退役军人、下岗职工,且依靠这笔煤款维持生计的张先生而言,这一裁定无疑是雪上加霜。2008年7月,法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近十年的追债之路,至此陷入停滞。
3、司法救助金背后的“承诺书”
2012年,张先生与姚某多次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均无果。五年间,债务没有任何进展,所谓“积极处理”成了一句敷衍。此时姚某生病,急需资金治疗。经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55万元,但要求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由于姚某病情紧急,且被告知“不签字一分钱拿不到”,两人迫于医疗压力无奈签字,领取了55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这份承诺书是在特殊场景下为应急治疗而作出的临时处置,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阻断张先生作为共有债权人主张剩余债权的合法依据。55万元救助金,相对于判决确认的154万余元及多年利息,仍有巨大缺口。而姚某在2017年因无钱积极治疗去世,张先生成为剩余的唯一债权人,继续主张剩余的百余万债务清偿权利。
4、口头承诺与实际行动的落差
从2003年物资局承诺“优先积极处理”,到后续签订还款协议却消极履约,再到执行阶段部门规避责任、以救助款“附带条件”签署承诺书,地方相关部门始终以“口头敷衍、实际拖延”的消极态度应对,清偿义务始终未能落实。
张先生提供的多份材料清晰显示,物资局在历次协商中均明确表态会优先处理这笔煤炭欠款。但这份1998年产生的欠款,历经二十余年、跨越两个世纪,仍未得到足额清偿。所谓“难以落实”“积极处理”,本质上变成了部门消极履职、逃避责任的托词。
5、困境中的坚守
如今,张先生仍在为剩余的百余万债务奔走。他微薄的退休工资要兼顾生活、还债与维权开支,每一步都格外艰难,但他始终没有放弃。从1998年的煤炭购销合同,到如今跨越二十余年的持续维权,他的追债之路串联起企业注销、司法执行、行政接管等多重现实困境。
这起案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单方在医疗压力下签署的承诺书,能否阻断共有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企业注销后遗留债务的清偿责任,主管部门和接管单位究竟如何承担?历史遗留纠纷中,普通个体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实质保障?这些问题的答案,不能只靠当事人用二十多年的奔波来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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