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所以征地补偿款是不能作为的。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对象为: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款不属于。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
因此,土地征地补偿费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费。
但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对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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